首页 人才政策一网通查 上海有哪些人才政策
外籍博士申请永久居留(2026年3月发布)
政策原文
扶持力度
申报条件
申报程序
提交材料
受理服务

一、办事条件:

在上海工作的外国人,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 紧接申请之日前已在华连续工作满3年,3年内每年工资性年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我市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

2. 紧接申请之日前已在华连续工作满3年,博士学位系在国内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或国际知名高校(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排序前100名的大学)取得,且从事的工作与博士毕业领域紧密关联的外国人。

上述人员的外籍配偶及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可随同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二、办事手续:

1.外籍博士(主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认证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境内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可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办理认证手续);境外教育机构出具的,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可通过教育部“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办理认证)。

(4)紧接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的外国人工作许可原件及2份复印件以及该证二维码内信息打印件2份,或电子化工作许可信息的2份打印件。

(5)工作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需注明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业领域,以及现从事工作岗位性质及所属专业领域)原件及1份复印件,符合条件1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3年工资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6)近3年所就业的工作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近3年网上年度报告,并提交2份复印件。

(7)上海税务机关出具紧接申请之日前连续3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

(8)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9)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具有或者曾经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需提供所有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10)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需涵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所使用过的所有外国护照号码,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 外籍配偶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该认证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另需提交结婚登记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复印件2份。

(4)国内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健康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5)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该证明应当由国家级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内容应明确对申请人犯罪记录的核实结果;证明上的姓名须与所持有效护照上的姓名一致;申请人如变更过姓名的,须在该证明上注明曾用名;申请人年满18周岁后,具有或者曾经具有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的,需提供所有国籍国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证明上注明的时效小于6个月的,按注明的时效计算)。

(6)中国境内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需涵盖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期间所使用过的所有外国护照号码,该证明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3. 未满18周岁外籍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2寸近期证件照2张(详见注意事项)。

(2)有效护照及签证(或居留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

(3)出生证明(或亲子关系证明、收养证明,如系非婚生子女的,需提交中国境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父母双方与子女的亲子鉴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4)父母双方的身份证件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一方为中国籍的,身份证件即身份证与户口簿)。

(5)父母的结婚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父母离异的,应出具主申请人对该子女具有唯一监护责任的证明,如法院裁决书等)。国外出具的,须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6)子女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籍的,须先办理国籍认定手续。

★ 注意事项

(1)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需本人前来办理。18周岁以下子女需父母双方一同前来办理(父母离异的可由对申请人具有唯一监护责任关系的一方办理)。

(2)申请人本人应当在我市出入境办证点内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数码证件照,并提供数码照片回执(自采集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此外,还需提供2张2寸近期证件照,证件照应为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照,尺寸48mm×33mm,人像脸部宽度大于等于18mm±1mm,头顶发迹距照片上沿1.5mm~2.5mm,人像下方以露出完整的衬衣领尖或锁骨为宜。

(3)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应根据我国国籍法确认其不具有中国国籍之日起,计算工作及居留时间。

(4)来华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外籍博士在博士后研究站、流动站等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不适用此项政策。

(5)申请人在提交申请时,有效签证(或居留许可)、《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等相关材料等相关材料的有效期应当在6个月以上,若未满6个月的,可在后续审核过程中补充更新,以避免影响审核审批。

(6)申请人变更过国籍的,需提交变更国籍证明。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内地居民还需提供原中国因私护照、国外定居证明(持因公护照加入外国籍的,需先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户籍注销证明和原中国身份证件(含中国居民身份证、中国出入境证件等)注销证明;原港澳台居民还需提交不具有中国国籍的证明(申请人如为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则需提供无港澳台居民身份证明)。必要时,国外出具的证明须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7)申请人姓名曾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更名证明或相关姓名为同一人的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

(8)有关材料是外文的,需经国内有资质的翻译公司译成中文并加盖翻译公司印章,另需提供该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9)申请人如需在《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上加注中文姓名,应在申请表上“其他需说明事项”栏目中写明“制证时需打印中文姓名”。加注的中文姓名所使用的汉字应以《通用规范汉字表》所收字为准。其中,申请人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上添加原中文姓名;申请人来自有使用汉字习惯的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且有汉字姓名的,采用其汉字姓名对应的我国规范汉字。申请人若选择在永居证上加注中文姓名,该中文姓名原则上不再作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提供境内外相关政府机构出具的更名证明。

(10)国外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婚姻证明、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收养证明、更名证明等相关材料,可由有关国家主管部门出具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相关证明如附有《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签发的附加证明书,经核验属实的,免于领事认证;对非缔约国或者不适用《公约》的缔约方公文书,仍适用领事认证程序),也可以提交所属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如系对所属国政府有关部门出具材料予以认证的,应当随附该认证材料,且认证内容应对文件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认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或对本人声明内容予以认证的,不予采纳)。

(11)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需要面谈申请人,或要求提交其它补充材料,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或提交材料的,予以撤销申请。

三、受理时间和地点: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移民事务服务中心(浦东新区学林路36弄8-9号楼)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5:00(国定假日除外)

各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地址及受理时间详见《各区办理外国人证件接待地址及时间》一览表

四、办结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后,9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上报公安部(有关事项需要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

1. 受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2.《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人民币300元。

六、咨询电话:12367

七、监督电话:68547109

八、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电子政务平台:

https://gaj.sh.gov.cn/crj/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公众微信号:上海公安出入境管理